這週與台灣發生密切國際司法案件由肯亞詐騙案開始。
故事是這樣的,
一群台灣壞人夥同大陸壞人,
在東非一個海盜與長頸鹿出沒的國家肯亞架設基地台、打電話,
騙了一票愛子如切、只想要孩子平安的大陸人。
最後被查獲,肯亞法院裁定無罪,限期離境;
而肯亞警方在法院裁定離境限期之前強行送走所有壞人,
包含25名台灣壞人被送到大陸。
接著就是大家所看到的台灣新聞後續發展。
司法競合與屬地主義
因為這次契機,我上網看了一下相關文章和國際司法原則如下:
一般在國內犯罪統一由國家司法裁定、
各州之間則存在引渡條例,
國際司法便出現所謂「司法管轄競合」的概念。
照正常情況來說,
A國籍的壞蛋在B國家架設基地、
人在C國家打電話給D國家的受害者。
這個時候ABCD四個國家均有司法管轄該案的權利,
但並非「獨佔權」,
再有一個國際司法慣例「屬地主義」,
意思是法律裁判國最後應由行為發生地、當地法律進行裁決。
(還是有例外,如歐洲部分國家禁止引渡該國可能(未定讞)判決的死刑犯。)
我們可以第一時間引返壞蛋
本次肯亞當局以宣判無罪並限期出境,
在國際司法中,這些壞蛋均為「無罪者」,
坦白說並非其他人說的「放棄裁決」。
這個時候,我們可以在國際上爭取「無罪者」引渡,
但我們要用甚麼名義與肯亞交涉?
一、1.台灣國→沒有任何法律依據,關門
2.台澎金馬政治實體→肯亞官方不肯承認我們是誰,關門
二、1.中華民國→肯亞官方認為「一個中國」,那不如直接找北京談吧!
2.各自表述的中華民國→即使順利直接引渡回台,回來又將被罵翻「矮化自己」
只是在這個時候,政府並沒採取任何措施;
如何介入拿捏得宜,或是「務實」捨去部分換取最大利益,
具有國際觀、國際性人才重要性,在此刻便彰顯出來。
在筆者發現此新聞當天即被送返大陸,這將延伸第二個問題。
無罪的犯人與領事裁判
既然破獲是幾名台灣和大陸人詐騙行為,
肯亞當局獲判無罪實屬不解。
為何已被判「無罪」的人,兩岸均有志一同要其接受判決呢?
是不是肯亞司法當局背後有政治力量操控的不得而知,
(好吧我還是相信肯亞司法仍是至高無上zzz...)
情理法在華人世界無形中情理上於法,在此案飆顯得宜。
45名「無罪者」被送往大陸後,
馬英九與蔡英文異口同聲要捍衛我國公民主權是必然,
真正執行面上呢?
假使本案原本應由大陸方作法律執行(因受害者均為大陸人),
我們是否應要求將人帶回台灣審判?
假使犯人在日本、在美國犯案,我們是不是也要求引渡台灣受審?
或在當地執行中華民國法律?
這叫「領事裁判權」,
通常只出現在法治國家對不法治國家要求的司法特權,
(像1843年大英帝國對清帝國要求,簽下南京條約之續約
而中國在1943年已全面廢除此項條款,
簽約方正是我們中華民國代表。)
(你認為中共會開放領事裁判權可能性多高?)
今天中方在法治程度上確實讓人有疑慮,
而本案受害者均為大陸人,
(誰叫你找大陸人下手?自食惡果了吧)
倘若引渡回台灣受審,如何向大陸人進行賠償?
「國內」還是「國外」?又延伸另一起名詞解釋案件,
是一項滿足台灣主權後續自我矛盾的執行方案。
不如好好討論如何增加國民生產毛額實際的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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